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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0月5日 09:40:40 点击率:

贿赂医务人员,收购精神药品

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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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禁毒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传统毒品的获取难度大增,一些不法分子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相关案件量快速增长。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能动履职,进一步推动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能动履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监督。

案例一

网上贩卖精神药品  固定证据依法严惩

2019年起,巫某文多次从其医院同事处收购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力月西(咪达唑仑)、地佐辛等药品。2020年,巫某文在网上认识被告人孙某后,二人明知力月西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翻墙”利用境外网络聊天工具进行贩卖。其中,孙某负责发布销售信息,将订单通过微信发给巫某文,巫某文负责发货,孙某收款后将部分违法所得转账给巫某文。孙某向巫某文转账共计58632.94元。2020年8月7日、2021年1月2日,孙某明知庞某(另案已判刑)购买力月西等精神药品用于迷奸,仍两次通过巫某文向庞某进行贩卖,后庞某使用该药品实施了强奸犯罪。

另查明,2016年起,巫某文接受医药代表梁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委托,联系同事徐某雯等人(另案处理),告知开具药品时使用某特定药品可得到相应回扣,后巫某文每月统计徐某雯等人使用指定药品数量,累计发放回扣93000元。

检察院以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巫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并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罚判处巫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完善证据体系。应当强化电子数据审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性质。

对于明知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目的,而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进行贩卖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重审查是否存在上下游犯罪及共同犯罪、能否独立评价,深挖相关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二

超剂量开麻醉药品  毒贩趁机浑水摸鱼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方某先后27次将9076包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被告人柯某斌(贩毒人员),获利36304元。2019年1月至5月,江某涛先后24次将78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7300元。2019年1月至4月,庄某先后70次将40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0000元。2019年4月,林某先后4次将33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辉(贩毒人员),获利9900元。2019年5月,郑某华先后2次将126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辉,获利5000元。

柯某斌、柯某辉将上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贩毒和吸毒人员。

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某等13人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该案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方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对于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对于医务人员无诊断、无处方、超剂量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提供给贩毒、吸毒人员的,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疏漏等问题,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同时,要注意强化诉源治理,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等,加强跟踪问效,推动有关部门强化监管,预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流通,切实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三

伪造病历套购药品  网上贩卖逃避追查

李某君利用伪造的病历,在云南8家医院以癌症患者名义套购6010片盐酸哌替啶片、1088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进行贩卖牟利。喻某才明知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而受被告人李某君之托并收受李某君给予的好处费,以虚构病患的名义从其所在医院套出该药品216片提供给李某君,后李某君通过快递邮寄至河南省台前县等地进行贩卖。公安机关在李某君邮寄的包裹内查获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216片、盐酸哌替啶74片。公安机关还在喻某才办公室内查获其为李某君代开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12片。

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君、喻某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某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喻某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从传统毒品到新型毒品的转变、从社会层面流通到向医疗行业渗透、从线下交易到向“网络+寄递”衍生等新态势。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审查涉毒犯罪线索和毒品来源,加强对非法套购、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链条惩治毒品犯罪。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审查,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明知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提供给贩毒人员的,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漏管问题,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控,加强医务人员教育管理,切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渠道。

案例四

医生染上毒瘾  私开精神药品

张某利用其北京市某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的身份,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多次私自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地佐辛开具在住院患者名下,然后将上述药品拿走自用以满足毒瘾。其中,其开具的3836支地佐辛药费483336元,经由住院患者杨某某等人的账户支付结算。

周某受张某指使,利用其北京市某医院泌尿外科医生的身份,多次通过开具医嘱、补写药方等方式向张某提供盐酸哌替啶和地佐辛;赫某淼、康某受张某指使,在该医院多次通过开具、处理医嘱等方式,将盐酸哌替啶、地佐辛提供给张某使用。

检察院以张某犯诈骗罪,周某、赫某淼、康某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以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分别判处周某、赫某淼、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医务人员作为依法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体,具有接触、获取此类药品的便利条件,实施相关犯罪的手段隐蔽,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的社会危害增大。对于医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应当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强化证据审查,对医务人员虚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占为己有,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漏洞及其他违规问题,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提供、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五

利用岗位便利  非法提供美沙酮

2020年7月以来,肖某锋、肖某芳、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须定点按量用于维持治疗的情况下,利用在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岗位便利,先后23次共同采用虚增销售次数,每次加价30元或40元,让吸毒人员私自带出药物治疗中心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非法提供美沙酮近20000m l,获利后三人平分。

检察院以肖某锋、肖某芳、曹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医疗从业人员利用岗位职责便利,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提供给吸毒人员牟利的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性质。对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可以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结合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等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要注重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漏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强化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问题的发生。(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