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史话(三)
发布日期:2012年5月22日 13:46:41 点击率:次
1884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后,鸦片问题作为国家耻辱与衰败的象征,越来越受到了有识之士的抨击,禁烟呼声空前强烈,不少地区出现了自发的禁烟团体与 禁烟活动。1906年9月20日,光绪帝明降谕令,宣布严厉禁烟。此时,随着中国鸦片市场逐渐由土烟所垄断,英国对华鸦片贸易利润逐年减少,加之英国人民 反对鸦片贸易的呼声日甚一日,英国政府对鸦片问题的态度也有所转变。清政府经过与英国的多次交涉,双方于1908年3月签订了《中英禁烟条约》。
此时,日益泛滥的毒品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在美国政府的倡议下,1909年2月1日,中、美、法、德、日、荷、葡、巴、俄等13个国家的 41名代表,在上海举行了万国禁烟会议,这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这次禁毒国际会议,推动了清政府禁烟运动的继续发展,全国大部分地区完成了禁种 任务,绝大部分烟馆关闭,烟民纷纷戒吸。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孙中山先生领导了民国初年的禁烟活动,曾经一度在全国范围内禁绝了罂粟种植,并 促使英国政府履行与清政府签订的《中英禁烟条约》,完全停止了印度鸦片的对华输入。
国民政府的六年禁烟运动
1917年后,国内再度动荡,各地军阀为增强实力,以鸦片烟税为财源,竞相开放烟禁,清末民初的禁烟成效付诸东流。1935年4月,国民政府军 事委员会向全国发布禁烟通令,并公布《禁毒实施办法》《禁烟实施办法》。禁种方面,规定了绝对禁种、分期禁种、分年减种,直到肃清的计划。禁吸方面,以 1935年最后登记截止人数为准,按烟民年龄依次勒戒,分为五期,以一年为一期,每年烟民为数至少递减1/5,至1940年底完全戒绝。禁运、禁售方面, 按照分期戒吸的需要,由禁烟督察处实行公运,严禁私运。
《禁毒实施办法》规定,吸用烈性毒品及施打吗啡针者,限于1935年内自行投戒,如查获未经投戒者,拘送戒毒所勒戒;1936年内如仍有未经投 戒而私吸者,除勒戒外,并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自1937年起,凡有吸用毒品及施打吗啡针者,一律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此外,凡制造、运输贩卖烈性毒品 者,依法处以死刑,从犯按情节轻重,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务员对于制造、运输、贩卖烈性毒品有帮助者,概处死刑。自1937年起, 凡制造、贩卖烈性毒品者,无论主犯还是从犯,一律处死刑。
这次禁烟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禁烟运动。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作出了很大努力,在禁种、禁售、禁吸、禁运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它在中国禁毒甚至世界禁毒史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