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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8月30日 15:03:21 点击率:

“翻墙”网购含大麻“电子烟”

一青年教师因走私毒品罪获刑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我对不起父母,辜负了母亲对我的养育之恩。被羁押以来,每次家里传来的消息都让我陷入自责与痛心。”“我年纪尚轻,希望早日改过自新……”一名年轻的教育工作者,为吸食大麻,向境外人员求购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终落入法网。近日,欧阳某某被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走私毒品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杨浦区人民法院当庭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欧阳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翻墙”买大麻,混入电子烟油EMS

据检方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先后两次通过网络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境外人员求购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并商定由对方将烟油从境外发货邮寄至国内。相关货品经上海入境,直接邮寄或转寄至欧阳某某指定地址。今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在欧阳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烟弹、含有烟油的电子烟等。经鉴定,涉案烟弹、电子烟内所含黄色液体均检出大麻成分(四氢大麻酚)。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出于个人吸食带有刺激性烟油目的、主观恶意不大,并非实施走私毒品的直接行为人,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的从犯。”欧阳某某的辩护人表示。那么,被告人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在整个过程中他又起什么作用?公诉人表示,走私毒品罪的构成包括“明知是毒品”和“进行走私”两个基本要求。本案被告人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泰国发货”、“清关”、“国际快递”等涉及跨境物流的名词,还有卖家发给他的国际快递物流信息截图,结合案件中物品的交易价格等,可证实被告人对物品跨国入境及该物品系毒品大麻的事实都是明确知晓,且积极追求的,作为走私毒品的直接正犯,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进而指出,被告人通过“翻墙”登录境外软件,主动添加境外贩毒者,主动询价要求购买毒品。在长达数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多次催促境外人员发货,主观上积极追求发生毒品跨国入境的事实,客观上对走私毒品行为最终发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被告人并非在走私毒品行为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不符合我国刑法对于从犯的认定条件。

被告人对毒品有依赖性,不适用缓刑

欧阳某某的辩护人还表示,“被告人系走私毒品犯罪的初犯偶犯,积极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适用缓刑。”

公诉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走私毒品两次的行为,同样在量刑时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评价。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鉴于本案系毒品犯罪,被告人对毒品具有一定依赖性,再犯可能性较大,综合被告人实施走私行为的数量、次数、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等,本案不适用缓刑,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客观、公正、适当。

      经审理,杨浦法院依法当庭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欧阳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